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,應當具備教育法規(guī)定的基本條件。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、科學研究力量,較高的教學、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(guī)模,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。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(guī)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。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。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,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(jù)國務院規(guī)定的原則制定。
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,應當根據(jù)其層次、類型、所設學科類別、規(guī)模、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,使用相應的名稱。
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,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申辦報告:
(二)可行性論證材料;
(三)章程;
(四)審批機關依照本法規(guī)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(guī)定以下事項:
(一)學校名稱、校址;
(二)辦學宗旨;
(三)辦學規(guī)模;
(四)學科門類的設置;
(五)教育形式;
(六)內(nèi)部管理體制;
(七)經(jīng)費來源、財產(chǎn)和財務制度;
(八)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、義務;
(九)章程修改程序;
(十)其他必須由章程規(guī)定的事項。
第二十九條 設立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,其中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,經(jīng)國務院授權,也可以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;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,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。對不符合規(guī)定條件審批設立的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,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權予以撤銷。審批高等學校的設立、應當聘請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。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、合并,終止,變更名稱、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,由原審批機關審批;章程的修改,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核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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